侵權事實
員工申請倒休遭致辭退
2011年8月,田先生大學畢業(yè)后入職北京一建筑監(jiān)理公司,任項目管理一職,月工資4200元。雙方簽有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。合同約定,雙方執(zhí)行標準工時制度,甲方安排乙方(田先生)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,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,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2012年4月10日,因田先生申請倒休一天,結果公司以“田先生不履行職責”為由,將其辭退,且拒絕支付田先生4月1日至10日的工資。隨后,田先生請求東城區(qū)總工會勞動爭議調(diào)解委員會維權,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工資1718元;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(jīng)濟補償金9240元;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10日加班費9545元,共計2萬余元。
申請中,田先生表示,4月11日他申請第二天倒休一天,結果公司以他不服從加班要求為由將他辭退,并未結清當月工資。公司也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與我解除合同,且拒絕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,以及2011年12月份至今的雙休日及法定節(jié)假日加班費。
單位陳述
按約定上班沒有加班費
調(diào)解中,該公司僅同意支付田先生4月1日至10日的工資1718元,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加班費。
該公司代理人稱, 4月10日,公司赴通州田先生負責監(jiān)理的一個工地視察,結果發(fā)現(xiàn)許多田先生瞞報的重大安全問題,其中有些問題已對工程造成破壞,當即領導要求他盡快準備材料,當時他沒有反對,可當晚就打電話要求11日倒休。
鑒于田先生工作失誤且不積極補救,公司將其辭退合理合法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對于不同意支付加班費的理由,該公司代理人稱,“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”也是有規(guī)定的。而公司安排田先生每周工作6天,每天7小時,每周42小時,且每周休息一天,完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田先生索要加班費,沒有依據(jù)。
此外,該公司還要求田先生賠償公司損失500元。理由是田先生被辭退后,沒有交還公司電腦,已構成非法占有公司電腦15日,影響了公司正常使用,應予以賠償。
經(jīng)東城區(qū)總工會勞動爭議調(diào)解委員會律師耐心調(diào)解,日前田先生與該公司自愿達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,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田先生5000元,雙方無其他勞動爭議糾紛。此案畫上句號。
專家說法
每周只休息一天不合法
針對此案中的田先生工作時間及休息問題,北京中淇律師事務所陳冬梅律師明確指出,該公司認為其安排田先生每周工作6天,每天7小時,每周42小時,每周休息一天,這種做法是錯誤的。
首先,1995年2月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(guī)定》,對職工工作時間作修改,規(guī)定“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、每周工作40小時?!薄皣覚C關、事業(yè)單位實行統(tǒng)一的工作時間,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?!薄氨疽?guī)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,可以適當延期;但是,事業(yè)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,企業(yè)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?!?/FONT>
其次, 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勞動者每周六、日休息的雙休日,只要用人單位在周六或日安排職工工作一天,就需安排職工在其他工作日休息一天,無法安排倒休的,必須支付加班費。
同時對于用人單位故意拖欠職工加班費,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法律還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,逾期不支付的,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%以上100%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